學生實習實施要點
一、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技擊運動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加強本系學生職場經驗及拓展其未來職業生涯,以達成本系培養專任運動教練、老師、各級運動指導人員、運動恢復調理人員及各階層社安人員,特訂定學生實習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以作為修習該課程之依據。
二、本要點所稱實習單位包含:依法設立之體育行政組織或運動休閒產業相關之企業、社會安全產業相關之企業以及運動替代療法相關企業等。
三、修習本系實習課程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二、本要點所稱實習單位包含:依法設立之體育行政組織或運動休閒產業相關之企業、社會安全產業相關之企業以及運動替代療法相關企業等。
三、修習本系實習課程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須全程參與本系辦理之實習課程說明會,未參與者不得修習課程。
(二)選定實習單位後,應與該單位人員聯絡報到地點、時間及實習內容等事項;實習學分申請表應於前一學期結束兩週前繳交,經授課教師及系主任核可後,始可前往實習。
(三)實習第二週結束前應繳交實習協議書。
(四)實習結束後,應於兩週內繳交實習單位暨現場指導老師評估建議表、實習月誌與實習心得報告。
(五)實習單位審核或其他未盡事宜,由系主任召開實習委員會議開會決議之。
四、學生於實習期間應盡下列之責任與義務:
(二)選定實習單位後,應與該單位人員聯絡報到地點、時間及實習內容等事項;實習學分申請表應於前一學期結束兩週前繳交,經授課教師及系主任核可後,始可前往實習。
(三)實習第二週結束前應繳交實習協議書。
(四)實習結束後,應於兩週內繳交實習單位暨現場指導老師評估建議表、實習月誌與實習心得報告。
(五)實習單位審核或其他未盡事宜,由系主任召開實習委員會議開會決議之。
(一)遵守實習單位的規定、法令、政策及程序。
(二)履行實習協議書中所訂之工作事項。
(三)實習中須遵守學校相關規定,如有違反,視情節輕重由授課教師提請相關單位議處。
(四)未完成實習工作或未經核准中途離職者,其實習時數與學分不予採認。
五、本系與實習單位相互合作之事項:
(二)履行實習協議書中所訂之工作事項。
(三)實習中須遵守學校相關規定,如有違反,視情節輕重由授課教師提請相關單位議處。
(四)未完成實習工作或未經核准中途離職者,其實習時數與學分不予採認。
(一)實習單位應安排現場指導老師,並協助負責下列事項:
1.與本系協調實習相關事宜。
2.安排學生實習期間工作,並明確告知學生須遵守之規則、法令、政策及程序。
3.依實習協議書之規範,進行現場指導工作與業務。
4.考核學生之實習成效,於實習結束後一週內,請填送實習成績評量表。
2.安排學生實習期間工作,並明確告知學生須遵守之規則、法令、政策及程序。
3.依實習協議書之規範,進行現場指導工作與業務。
4.考核學生之實習成效,於實習結束後一週內,請填送實習成績評量表。
(二)確保實習單位之工作(實習)環境之安全。
六、實習時數計算方式:
(一)修習實習課程之學生,須於大四寒假期間開始赴校外進行實習。
(二)本課程實習時數之計算以學分為單位,修習一學分至少須達六十五小時。
(三)實習時數分配以每日八小時為限,每週四十小時計算為原則,可配合實習單位需求調整上班時數,但如超過基本上班時數,得請實習單位惠予補假。
七、實習課程成績評量,由授課教師與實習現場指導老師共同評定,評定項目如下:
(二)本課程實習時數之計算以學分為單位,修習一學分至少須達六十五小時。
(三)實習時數分配以每日八小時為限,每週四十小時計算為原則,可配合實習單位需求調整上班時數,但如超過基本上班時數,得請實習單位惠予補假。
(一)出缺勤狀況。(由實習現場指導老師評分)
(二)實習評量表。(由實習現場指導老師評分)
(三)實習心得報告與月誌。(由授課教師評分)
(四)實習單位評估建議表。(由授課教師評分)
八、本要點經系務會議,提送院務會議及教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二)實習評量表。(由實習現場指導老師評分)
(三)實習心得報告與月誌。(由授課教師評分)
(四)實習單位評估建議表。(由授課教師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