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技擊運動學系課程評估委員會設置要點

  1. 為提昇本學系課程品質及教學效果,並與產官學界配合,促使本學系開設課程與學生所學,能和社會脈動相結合,以達學以致用之效,特訂定本要點。

  2. 「國立臺灣體育學院技擊運動學系課程評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應由下列人員組織之:

    • 本委員會置委員9至11人,系主任為當然委員,另由系課程委員會委員中遴選3至5人及相關產業界、學術界、行政機關、校友與學生代表(至少1人)若干人,經校長聘請組織之,各委員任期一年,得連任。

    •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1人,由系主任兼任。

    • 本委員會置秘書1人,由主任委員就委員人選中遴選兼任,綜理本委員會日常及專案行政事務。

  3. 本委員會執掌如下:
    • 審議本學系有關教學課程之科目名稱、必選修、學分數、修課人數限制等相關事項。

    • 審議本學系規劃專業必、選修科目發展方向及基本原則。

    • 定期檢討並審議本學系專業必修與選修科目及學分之規劃與開設狀況。

    • 委員會決議事項,作為本學系開課評估之參考。

  4. 本委員會每學期定期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席因故無法出席時,須指定1名委員為代理人。

  5. 本委員會委員為義務職,校外委員出席會議得支給出席及交通費。

  6. 本委員會開會需依下列程序辦理:

    • 會議必須有過半數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表決須有出席委員之過半數同意,始得通過。

    • 主席得視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7. 本委員會決議之課程增設或變更,應經本系課程委員會審查通過後提請校課程委員會審議。

  8. 本要點經教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